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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湖北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发布了荆州多个区域的征地详细公告,涉及沙市区、荆州区、洪湖市、监利市等,征地面积范围较大,涉及人群众多,具体信息可以看下面通知:荆州沙市区用地批复联合乡胜利村用地批复土地征
近日,湖北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发布了荆州多个区域的征地详细公告,涉及沙市区、荆州区、洪湖市、监利市等,征地面积范围较大,涉及人群众多,具体信息可以看下面通知:
荆州沙市区用地批复
联合乡胜利村用地批复
土地征前告知
荆州开发区联合乡胜利村及被征收土地农户: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拟征收荆州开发区联合乡胜利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荆州市2009年度第42批次中心城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二、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荆州开发区联合乡胜利村,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2.0273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1.2250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鄂政发[2014]12号即《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规定,该项目应执行荆州市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标准按85.5万元/公顷(5.7万元/亩)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根据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土地征收对被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农业人员采取货币和社会保险等多途径方式予以安置,实际安置办法以荆州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为准。
五、涉及被征收集体农用地单位和被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农业人员有权对告知提出听证的权利,如对以上告知内容持有异议,要求听证的,请在本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向荆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申请听证,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土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荆州区用地批复
郢城镇荆北村用地批复
土地征收公告
荆州区征告字〔2020〕第020号
荆州区郢城镇荆北村村民委员会及被征收土地农户: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拟征收荆州区郢城镇荆北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现将有关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用途:荆州市2020年度第6批次(增减挂钩)中心城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用途为住宅、商服。
二、四至范围:东至荆州区郢城镇荆北村,南至荆州区郢城镇荆北村,西至荆州区郢城镇荆北村,北至荆州区郢城镇荆北村。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荆州区郢城镇荆北村村民委员会,征收总面积3.0547公顷,其中农用地3.0318公顷(含耕地1.1504公顷),建设用地0.0229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鄂政发[2019]22号即《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规定,该项目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标准按105万元/公顷(7万元/亩);青苗补偿费5.25万元/公顷(0.35万元/亩)。
地上附着物根据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土地征收后对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采取货币和社会保险等多途径方式予以安置,实际安置办法以荆州区政府批准为准。
六、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八、土地征前告知时间: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6月12日。
(地址:荆州区水榭香堤路12号、邮编:434020、联系人:龙长林 电话:8432523)
特此告知
李埠镇白荷村用地批复
征收土地批后公告
为了切实保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力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现就荆州市荆州区2019年度第7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垃圾中转站)征收土地事宜公告如下:
㈠征收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及批准用途
该项目批准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鄂政土批﹝2020﹞2132号;批准时间:2020年12月30日。
㈡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面积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荆州区李埠镇白荷村村民委员会,土地位置:荆州区李埠镇白荷村村民委员会,土地面积:0.1599公顷;
㈢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84万元/公顷,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货币安置、培训推荐就业、社会保险 ;
㈣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地点
登记从2021年1月22日起,地点:荆州区李埠镇白荷村村村民委员会;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和补偿费具体分配工作,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负责办理。
本项目征地范围涉及的农民可在60天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城南高新园拍马村用地批复
征收土地批后公告
为了切实保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力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现就荆州市荆州区2019年度第7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垃圾中转站)征收土地事宜公告如下:
㈠征收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及批准用途
该项目批准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鄂政土批﹝2020﹞2132号;批准时间:2020年12月22日。
㈡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面积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荆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南高新园拍马村村民委员会,土地位置:荆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南高新园拍马村村民委员会,土地面积:0.0181公顷;
㈢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78万元/公顷,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货币安置、培训推荐就业、社会保险 ;
㈣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地点
登记从2021年1月22日起,地点:荆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南高新园拍马村村民委员会;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和补偿费具体分配工作,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负责办理。
本项目征地范围涉及的农民可在60天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郢城镇太晖村用地批复1
征收土地批后公告
为了切实保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力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现就荆州市荆州区2019年度第7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垃圾中转站)征收土地事宜公告如下:
㈠征收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及批准用途
该项目批准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鄂政土批﹝2020﹞2132号;批准时间:2020年12月30日。
㈡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面积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荆州区郢城镇太晖村村民委员会,土地位置:荆州区郢城镇太晖村村民委员会,土地面积:0.2895公顷;
㈢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84万元/公顷,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货币安置、培训推荐就业、社会保险 ;
㈣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地点
登记从2021年1月22日起,地点:荆州区郢城镇太晖村村民委员会;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和补偿费具体分配工作,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负责办理。
本项目征地范围涉及的农民可在60天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郢城镇太晖村用地批复2
土地征前告知
荆州区征告字〔2019〕第025号
荆州区郢城镇太晖村及被征收土地农户: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拟征收荆州区郢城镇太晖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土地征收的目的:荆州区2019年度第25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拟用于住宅用地。
二、四至范围:东至荆州区郢城镇太晖村,南至灵均路,西至太晖路,北至荆州区郢城镇太晖村。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荆州区郢城镇太晖村,征收总面积1.51公顷,其中农用地1.0479公顷(含耕地0.3549公顷),建设用地0.4621公顷。
四、征收用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鄂政发[2019]22号即《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规定,该项目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标准按84万元/公顷5.6万元/亩);青苗补偿费4.2万元/公顷(0.28万元/亩)。
地上附着物根据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土地征收后对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拟采取货币和社会保险等多途径方式予以安置,实际安置办法以荆州区政府批准为准。
六、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八、土地征前告知时间:2020年4月7日——2020年5月7日。
(地址:荆州区水谢香堤路12号、邮编:434020、联系人:代蓉 电话:8432522)
特此告知
洪湖市用地批复
万全镇红三桥村用地批复
洪湖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2020年度第14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洪湖政文〔2020〕4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
二、同意征收你市万全镇红三桥村集体农用地0.2171公顷(含耕地0.2046公顷)。
该批次用地位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范围。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鄂土资发〔2011〕71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鄂土资发〔2018〕7号)的要求规范管理。
三、你市接到批复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方案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新标准(鄂政发〔2019〕22号),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你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五、该批次用地经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
新滩镇宋家湾村用地批复
洪湖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2019年度第30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洪湖政文〔2020〕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
二、同意征收你市新滩镇宋家湾村集体农用地8.3532公顷(含耕地6.4740公顷)。
该批次用地位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范围。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鄂土资发〔2011〕71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鄂土资发〔2018〕7号)的要求规范管理。
三、你市接到批复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方案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新标准(鄂政发〔2019〕22号),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你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五、该批次用地经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
监利市用地批复
监利市若干村用地批复
监利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2020年度第32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监利政文〔2020〕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
二、同意征收你市红城乡杨铺村、容城镇平桥新村、网市镇铁庙村、黄歇口镇李场村、新沟镇全心村、棋盘乡三盘棋社区集体农用地2.5255公顷(含耕地2.4114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4895公顷;另同意使用你市人民大垸管理区江口分场国有农用地0.3333公顷(含耕地0.3118公顷)。该批次共计批准建设用地4.3483公顷。
该批次用地位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范围。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鄂土资发〔2011〕71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鄂土资发〔2018〕7号)的要求规范管理。
三、你市接到批复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方案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新标准(鄂政发〔2019〕22号),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你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五、该批次用地经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
毛市镇若干村用地批复
监利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2020年度第9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监利政文〔2020〕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
二、同意征收你市毛市镇长岭村、海螺村集体农用地27.3592公顷(含耕地24.582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808公顷。该批次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7.4400公顷。
该批次用地位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范围。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鄂土资发〔2011〕71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鄂土资发〔2018〕7号)的要求规范管理。
三、你市接到批复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方案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新标准(鄂政发〔2019〕22号),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你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五、该批次用地经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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